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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零排放改造

VOC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的英文缩写.其定义有好几种,例如,美国ASTM D3960-98标准将VOC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.美国联邦环保署(EPA)的定义: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除CO、CO2、H2CO3、金属碳化物、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,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.世界卫生组织(WHO,1989)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的定义为,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~260℃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.有关色漆和清漆通用术语的国际标准ISO 4618/1-1998和德国DIN 55649-2000标准对VOC的定义是,原则上,在常温常压下,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/或固体.同时,德国DIN 55649-2000标准在测定VOC含量时,又做了一个限定,即在通常压力条件下,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℃的任何有机化合物.巴斯夫公司则认为,最方便和最常见的方法是根据沸点来界定哪些物质属于VOC,而最普遍的共识认为VOC是指那些沸点等于或低于250℃的化学物质.所以沸点超过250℃的那些物质不归入VOC的范畴,往往被称为增塑剂。


这些定义有相同之处,但也各有侧重.如美国的定义,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,强调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.不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就叫作豁免溶剂,如丙酮、四氯乙烷等.而世界卫生组织和巴斯夫则对沸点或初馏点作限定,不管其是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.国际标准ISO 4618/1-1998和德国DIN 55649-2000标准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,也不管是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,只强调在常温常压下能自发挥发。

可将这些VOC的定义分为二类,一类是普通意义上的VOC定义,只说明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,或者是在什么条件下是挥发性有机物;另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,也就是说,是活泼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,即会产生危害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.非常明显,从环保意义上说,挥发和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这两点是十分重要的.不挥发或不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就不构成危害.这也就是欧洲将溶剂按光化臭氧产生潜力来分类的原因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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